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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安阳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安阳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09]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安阳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安阳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安阳市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故发生,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下列施工、作业活动:
  1兴建(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含竖立广告牌等);
  2兴建公路、桥梁,拓宽河道;
  3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和拉线基础的外缘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4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5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6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7其它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三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及保护区

  第四条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五条 电力线路设施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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