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专款专用,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七、根据《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含水泥粉磨站)、使用袋装水泥的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由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05‰的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处以欠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二)对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建设工程,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暂缓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手续,并可按照现场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100元,每吨砂浆200元的罚款,但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违反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砂浆2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包括预制构件、使用水泥的新型墙材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必须占水泥使用量的70%以上,对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十八、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或者不按本规定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