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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的通知
(安政办[2009]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加快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加快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在我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遵循“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提高水泥散装率,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二、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制定工作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三、市建委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县(市)水泥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鼓励其它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
  五、本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量在300立方米以上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9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开发区、安东新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鼓励县(市)城区内建设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
  六、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市区铁西路以东,文昌大道以北,洹滨南路以南,京珠高速以西新开工建设项目,预拌砂浆累计使用量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9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情况,“禁现”区域可进行相应调整。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预算定额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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