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政办[2009]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居民医保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一)在各统筹区长期居住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外来人员可参加居民医保,在参保所在地统筹区享受财政补助和居民医保待遇。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医保。
二、提高居民医保待遇
(一)降低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300元降低为2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由原来的200元降低为100元。
(二)提高居民在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65%提高到7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由原来的75%提高到80%。
(三)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万元提高到5万元。
三、增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档次,确定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城镇居民筹资标准,各统筹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原来每人每年150元档次基础上增加一档,供居民自愿选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财政补助8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8元、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补助12元)。
(二)居民选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的,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40%、50%、60%、80%;患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0%。
四、调整居民医保大病救助保险政策
居民医保大病救助保险政策调整为:参保居民保险年度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含自费部分)超过1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70%的比例予以赔付,最高赔付限额为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