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监督管理的通知
(安政办[2009]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方面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携带有大量致病菌和病源微生物,若管理不善将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安全。全市各有关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的危害性,切实提高对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根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医疗卫生机构应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防治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的人员受到健康损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并由经办人签字。
行政执法和环卫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要求处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和处置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对于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专用运输车辆应达到防渗漏、防遗撒等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并使用明显的医疗废物标识;对从事医疗废物运输、处置的工作人员,要进行法律和专业技术培训,工作中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必要时接种疫苗;集中处置单位必须保证在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正常使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使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