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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

  (四)城市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道路的改扩建方案和计划提供给供电企业,以便于供电企业提前做好相关电力管(沟)的同步建设、改造计划;或及时提交相关电力管(沟)技术要求。

  电力管(沟)应纳入城市道路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五)供电企业凭选址意见书,可先行开展项目的环评、水保和林地占用等申报、备案手续。相关部门应提前介入,明确意见。

  (六)凡位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或涉及法定图则修改的变电站用地选址,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提前做好相关的公示听证、规划程序审查等工作。

  (七)供电企业应至少提前半年将下年度电网建设计划和项目规划方案报知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所在街道办。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期限内积极回应,做好协调落实准备。无特殊情况超过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三、提前征地拆迁

  (一)变电站征地范围包括变电站本体用地以及挡土墙、排水沟、护坡及进站道路等附属用地。

  (二)供电企业凭(预)选址意见书、计划立项书(或近期建设规划,或年度实施计划),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提前)进行征地拆迁和土地储备工作。

  (三)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负责变电站的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工作。

  (四)架空输电线路,原则上只对塔基作一次性占地补偿。涉及的拆迁、青苗补偿等费用,由供电企业按政府相关标准承担,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街道办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500千伏线路走廊补偿按70米宽覆盖面积计算,补偿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执行,补偿资金由市政府及供电企业对半比例分担。

  (五)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提前开展涉及的农地转用报批手续。

  (六)林业主管部门提前开展涉及的林地占用报批手续。

  (七)变电站用地完成征地拆迁、土地储备工作后,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可与供电企业签订土地代管协议,委托供电企业管理。储备用地需临时使用的,应与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四、优化设计方案

  (一)变电站项目应精心设计,因地制宜、布局紧凑,经济美观,并与环境相协调。

  (二)架空输电线路应尽量避开水源保护区。对于确实无法避开的,必须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和环保措施,将对水源和环境的影响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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