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府办〔2010〕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深圳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为适应深圳电网快速发展的需要,解决电网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加快电网建设工作,对电网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并联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超前编制规划
(一)供电企业应积极配合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城市整体规划的指导下,充分考虑土地承载和环境定量约束条件,合理编制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包括变电站和线路走廊详细规划。
(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在法定图则中落实电力设施专项规划的内容。变电站用地和线路走廊的确定应具操作性。
(三)变电站原则上应独立占地;在条件困难的情况下,可与其他建筑物合建(变电站产权独立)。在城市建成区应采用户内变电站,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形式建设。
(四)变电站的用地规模,应遵循满足需要、留有余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其平面布局应尽量集约,并与环境相协调,为未来可能的城市更新建设留下扩容空间。
(五)电力线路走廊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城市道路、市政走廊。
二、加强计划储备
(一)供电企业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编制电力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送相关政府部门,纳入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供电企业应建立项目储备库。投资主管部门对储备项目提前立项。
(三)对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变电站,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可预先开展用地预审、选址给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可凭预选址意见书,提前开展变电站的初步方案设计,确定初步的平面布局以及相关挡土墙、排水沟、护坡及进站道路等附属用地范围。
供电企业在完成变电站初步方案设计后,可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含附属用地范围说明)和用地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