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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在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后的宝安龙岗两区实施有关事项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在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后的宝安龙岗两区实施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在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后的宝安龙岗两区实施有关事项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现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规章(以下简称特区规章)在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后的宝安、龙岗两区(包括光明、坪山新区,下同)实施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下列特区规章自2010年7月1日起在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后的宝安、龙岗两区施行:

  (一)深圳市街道办事处管理规定(1993年1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8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发布)

  (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1993年9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1995年3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修订、1996年1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第二次修订发布)

  (四)深圳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监察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五)深圳市国家公职人员出国出境中违纪处分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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