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09]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安阳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河南省气象条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7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以实际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电灾害的概率及雷电灾害产生后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