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10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大连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了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现提出清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的目标任务
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我市工作大局,对不适应我市改革发展要求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二是坚持法制统一,本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集中清理要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请抓紧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函》关于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切实解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要注意将本次清理与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保证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
三、清理范围
本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规章和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一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违反规定的乙肝项目检测等方面内容的;二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四、清理分工
本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附件1)的要求对规章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市政府法制办提出需要继续执行、废止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按立法程序报市政府审定。政府所属部门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核;政府法制部门提出需要继续执行、废止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后,报政府办公部门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政府审定。政府所属部门对其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后,作出具体处理决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实施部门联合其他实施部门进行清理。
五、清理方式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不协调的内容,需要作删除或者简单修改的,采用集中修正的方式。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或者已被新的上位法代替以及所依据的上位法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废止。
(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补充和完善内容的,本次清理不作处理。如有必要,可以适时纳入年度立法计划。需要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果属于实施性和配套性的,在所依据的上位法未作修改之前,可暂不清理,原则上等上位法修改后再作清理,除非存在非改不可的内容;如果与之相关的法律正在制定过程中,可等待法律出台后再行处理。
六、清理时间
本次规章清理工作要在2010年9月初完成。市政府规章的清理责任单位应当于2010年7月底前将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附件2)、修改规章意见表(附件3)、废止规章建议表(附件4)报市政府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2008年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展开,重点是2008年清理后继续执行及2009年以来新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于2010年8月底前,将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5)及清理情况总结报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要在2010年9月底前,将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附件6)及清理情况总结报市政府法制办。
清理工作完成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2-6请到大连法制网(fzb.dl.gov.cn)文件选登栏目下载。
七、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清理任务。
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检查,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要结合自身实际,注意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不断提高清理质量和水平。对清理工作进展缓慢、工作不力,逾期未完成清理任务或者经过清理予以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仍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和部门,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
市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