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新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园区的大学生第一年每户每月按租金的50%、最高金额不超过500元给予补贴;第二年每户每月按租金的30%、最高金额不超过300元给予补贴;第三年每户每月按租金的15%、最高金额不超过150元给予补贴。
2对于新入驻创业孵化园区的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第一年每户每月按租金的40%、最高金额不超过400元给予补贴;第二年每户每月按租金的20%、最高金额不超过200元给予补贴;第三年每户每月按租金的10%、最高金额不超过100元给予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对于入驻创业园区的商户当年新招用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的,在相应期限内按其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适当延长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生活补贴。
创业孵化园区作为全市选择的130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一部分,园区内的创业者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给予其生活补贴、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的,当地财政每人每月补贴200元,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
(四)小额担保贷款。
对入驻创业孵化园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小额贷款担保条件的失业人员、失地农民给予贷款扶持,贷款金额最高8万元,期限为2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不贴息) ,期限最长2年;对合伙经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可采取多种担保形式:一是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二是不动产;三是商户联保加园区担保;四是园区担保。
(五)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新入驻创业孵化园区的创业者和合伙创业者,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剩余部分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
(六)税费减免。
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孵化园区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吸纳失业人员或残疾人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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