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创业孵化园区的实施意见
(安政办[2009]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自主创业,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全面推动我市的全民创业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建设 “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区”、“失业人员创业孵化园区”和“失地农民创业孵化园区”,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为指导,积极推动全民创业,通过创业引导、政策扶持和孵化体系建设,搭建创业平台,加强创业扶持,通过发挥创业孵化园区创业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全社会创业热情,实现创业促进发展和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创业园区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为推动全民创业奉献服务的各类园区、大型商贸市场。
(二)能够为扶持对象集中提供创业项目或创业场地不少于园区摊位20%。
(三)自愿为园区创业者提供优惠政策,三年内降低场地租赁费。第一年降低不少于30%;第二年降低不少于20%;第三年降低不少于10%。
三、创业园区的确定
由符合条件的园区向市就业和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市就业和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主要成员单位会同所在区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报市就业和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四、扶持对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志创业,诚信立业,新入驻创业孵化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市辖区失地农民(经所在区人民政府认定,失去土地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
五、扶持政策
(一)房租补贴。
对于新入驻创业孵化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按照经营场地租金额度按月给予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