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做好《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十周年立法后评估的通知
(宁水政〔2009〕434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管理处:
《
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施行近10年来,为我市开展防洪堤保护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取得了一定实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时间地推移,我市的防洪堤保护管理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问题。为了全面客观评价该
《条例》对经济社会所产生的效益,进一步查找、分析
《条例》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涵盖面不足、难以执行等实际问题,根据2009年政策法规工作安排,决定开展
《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目的是通过立法后评估,提出改进的建议和对策,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条例》,使其更具可行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实施法律,有效地约束和规范社会活动。因此,法律实施的效果是检验一部法律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否被公众普遍遵守和认可、法律本身及实施环境是否存在问题的基本标准。长期以来,我们十分注重立法前的调研、论证,以及立法过程中的审议、修改工作,而对立法后的实际效果缺乏有效的评估论证,造成了立法工作机制的部分缺失。开展立法效果评估,不仅可以使法规从立项、起草、调研、审议、通过到实施,形成一套更加完善的立法工作机制和民主程序,填补立法后工作制度的空白,而且有利于整体推进水利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通过启动立法后评估,立法机关自觉摆正位置,主动查找问题,让执法者和人民群众提意见、对立法工作进行评判,促使立法机关在此基础上对法规中产生偏差者进行纠偏矫正,对出现漏洞者打上“补丁”,对不够周全者进行修订完善,对不合时宜者及时撤销废止,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使法规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