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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服务企业、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10、对河道开发利用、防洪保安、河势稳定、水土保持以及取水、退水、节水等涉水建设项目前期的立项、设计、论证、审批等工作,相关处室和单位应及时、主动介入,提供跟踪、协调服务。对列入市目录的重大涉水项目(重点企业),适时提供电话咨询、发函征询、上门协调、现场办公等可选择的菜单式服务。

  11、水行政许可文件下达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河道管理单位要加快对报建项目施工方案等事项的审查速度。对于因受工期、水位影响急需开工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在满足规划和技术规范,并确保防汛安全和已经在办理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可先进行施工方案审查,待行政许可批文下发后完善报建手续。

  12、涉水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河道管理单位要加强跟踪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施工方案核查、占用手续办理、制定和落实安全度汛措施、补救性措施等工作。

  13、市级涉水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取水、水土保持等工程的竣工验收,参加并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的涉及防洪、排涝、退水、节水等工程的竣工验收。

  14、强化日常执法巡查,及早发现和纠正违章,减轻企业违法损失。对企业首次违法并自行整改,以及接到处罚告知书后自行整改,未造成后果的,可减轻或免予处罚。

  15、加大对企业合法权益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执法保障力度,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减少非法占用等违法行为对企业和项目的影响。

  五、用好优惠政策

  16、企业建设的非经营性纯公益涉水工程项目,属市本级管辖的,免征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部分带有公益性的涉水工程项目,根据情况可适当减免。

  17、国家、省、市重点涉水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根据情况适当减征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

  18、重点企业、大型企业缴纳水资源费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缓征一个季度。

  19、加强涉企收费和罚款专项清理,坚决纠正乱收费、乱罚款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不公开,以及强制服务、违规收费办班等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六、规范内部管理

  20、为确保上述服务措施落到实处,同步制定出台《关于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效率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内部运作程序和岗位责任,明确制度规定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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