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兼并重组煤矿“五职”矿长任职资格管理的通知
(豫安监管煤监〔2010〕178号)
各省骨干煤炭企业,各省辖市煤矿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对全省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为切实加强我省煤矿“五职”矿长任职资格管理,有效促进我省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豫政)〔2010〕17号)关于煤矿“五职”矿长准入资格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兼并重组煤矿“五职”矿长任职资格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兼并重组煤矿是指按照《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要求,于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之间参与省骨干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煤矿。凡拟担任兼并重组煤矿“五职”矿长人员,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不超过60周岁的男性,身体健康,能适应井下艰苦劳动条件,具备深入现场检查、指挥生产的基本素质。
(二)矿长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等科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副职矿长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
二、各省骨干煤炭企业要按照兼并重组工作进度,及时上报选聘“五职”矿长人员信息,省局将根据各单位上报人员情况,及时安排有关符合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不少于120学时的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矿长资格证。
三、原地方煤矿“五职”矿长,在兼并重组后继续被聘为“五职”矿长的,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可持在有效期内的原矿长资格证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时需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1、学历证;2、身份证;3、聘任文件;4、两寸彩色照片两张;5、由省骨干煤炭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四、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标准严格选聘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担任“五职”矿长,按规定参加矿长任职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要持续加强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兼并重组煤矿“五职”矿长整体素质,努力使兼并重组煤矿从基础装备水平、从业人员素质、管理队伍等各方面尽快达到国有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