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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管理的通知


  2、绿色通道

  (1)各县要指定至少1家医疗机构成立“产科急救中心”、“儿科急救中心”,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要成立产儿科急救小组,并建立和完善产儿科危重症管理制度和孕产妇、新生儿急救小组工作制度。

  (2)产儿科急救中心要建立与辖区内各转诊单位(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的网络联系,辖区内每个乡、每个村都要有明确的联系人与联系电话,有切实可行的呼救、运转、抢救运作程序,以保障绿色通道安全畅通。

  (3)各县应根据需要配置供血机构、储备用血,保障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用血。

  (三)制度保障。

  (1)实行住院分娩首诊负责制: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对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切实保障母婴生命健康安全,不得以户籍、经济、政策外生育等原因推诿病人或延误抢救治疗。

  (2)实行孕产妇、新生儿死亡病例报告、评审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已经下发的《孕产妇死亡评审实施细则》执行。为分析新生儿死亡原因,为政府部门制定遏制新生儿死亡的对策提供依据,从今年开始对医疗机构死亡的新生儿病例进行评审。要求发生新生儿死亡病例的医疗保健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填写《儿童死亡报告卡》(附件5)、《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附件6),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家庭内死亡病例由乡镇级医疗机构核实后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县、市、省级应每半年分别组织1次新生儿死亡评审(评审报告见附件7),并将有关评审结果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报妇幼保健机构。

  (3)实行孕产妇、婴儿死亡季报及通报制度:各市(州、地)卫生局于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上报前一个季度孕产妇/婴儿死亡及其他主要妇幼卫生指标情况(附件8);省卫生厅将每季度向各市(州、地)卫生局通报全省孕产妇、婴儿死亡情况,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并采取相应对策遏制孕产妇/婴儿死亡的发生。

  (4)实行孕产妇、新生儿死亡责任追究制:对在防范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工作中失职或未尽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对发生上述问题,但又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年度内多次发生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从严处理。

  四、督导考核。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母婴安全管理及有关项目工作的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各项妇幼卫生指标改善情况、以及各类妇幼卫生信息报表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等内容进行检查、督导、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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