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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管理的通知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对辖区内孕产妇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和《孕产妇保健手册》,并按要求进行产前检查、孕期指导等孕产妇系统管理。

  (2)确定高危因素,并对高危孕产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并发症和合并症,对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及时转诊。

  (3)取得助产资质的机构可开展平产接生等产科适宜技术服务。

  (4)核实、上报辖区内孕产妇、婴儿死亡信息。

  3、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1)建立产科、儿科急救中心,承担辖区内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产儿科人员进修、产儿科适宜技术培训与指导,参与本级孕产妇、新生儿死亡评审等工作。

  (2)取得助产资质的机构可开展平产接生、助产、剖宫产等产科适宜技术服务,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严格执行限价分娩。

  (3)定期选派专家对下级医疗机构进行蹲点帮扶、技术指导等。

  (三)妇幼保健机构(计生妇幼保健中心)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母婴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并按要求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及反馈有关妇幼卫生信息;

  2、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人员培训、业务督导、技术指导;

  3、负责指导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4、取得助产资质的机构开展产科适宜技术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1、各市(州、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使用要求,对承担服务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及其他医疗保健机构的人员发放服务费用。

  2、各市(州、地)、县(市、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办公室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按人均财政补助400元的标准,并对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独立核算。对核实的“住院分娩补助”费用要及时下拨到定点医疗机构,保障机构运转。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产儿科质量建设、各级业务培训、督导考核、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评审等工作。

  (二)能力保障。

  1、产科质量与能力建设

  各地应根据《贵州省产科质量建设标准》,加强县级、乡镇级医疗机构的产科建设,并对县、乡、村各级保健员和产科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化培训,特别是高危孕产妇、新生儿的识别与处理、新生儿窒息复苏等技术,使之能履行相应职责,提高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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