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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招投标、合同管理,对招投标、合同条款中涉及财务会计资料、工程担保、价款支付条件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财务风险控制。

  (三)预付工程款、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决算支付要遵守相关程序和满足相应条件。

  (四)进一步加强工程价款支付的过程管理。财务部门要定期与工程部门、监理及施工单位对工程价款支付情况进行核对,以保证工程价款支付的连续性、准确性。

  四、强化建设成本核算和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一)建设成本要真实、准确,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和计划外工程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建设成本。

  建设成本的核算对象要考虑到有利于成本管理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有利于合同管理和概算对比分析。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应在概算控制范围内实行预算管理,一般不得突破。加强对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及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开支的管理,其中业务招待费用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三)加强对移民迁建安置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管理,严格移民迁建安置及征地补偿费支出手续,使移民迁建安置费落实到户,土地征用补偿费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 加强未完工程和费用核算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金额较大的未完单项工程完成后应单独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安排审计。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按政府采购法规和相关规定,采购法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五、建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制度,加强工程验收管理

  (一)工程完建后,建设单位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SL-2001)编报竣工决算初稿,并经同级水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审计。

  (二)竣工财务决算应根据审核结果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报送主持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财务部门预验。

  (三)建设单位应及时与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对工期较长,单项工程较多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先行办理实物资产移交,竣工验收时再正式办理移交手续。

  六、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完善财务信息反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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