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水财〔2009〕118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切实做好当前我市重点水利工程资金管理工作,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财务工作,充分发挥财务部门职能作用。
(一)各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划分。
(二)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内控制度;正确核算工程建设成本,筹集建设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提高投资效果;参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工作的全过程。
(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资金管理,扎实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一)凡列入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包括水土保持、节水灌溉等明确要求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均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同一建设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主管部门应积极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省级以上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工程主体部分,地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配套工程和间接费开支。
(四)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货币资金收入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五)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票据、印章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
三、加强招投标、合同管理、价款结算和支付等环节财务风险控制,保证建设资金安全
(一)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预备费动用、设计变更、项目调整等需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