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 目
| 子 项
| 责 任 处 室
| 协办处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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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 1
| 积极改革行政管理方式
| 贯彻落实《省水利厅扩大县(市)水利管理权限实施意见》,划分事权,出台细化实施意见,明确和规范县水行政管理权限
| 政法处
| 农水处、工管处,规计处、溧水、高淳县水利(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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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制审查制度
| 政法处
| 相关业务处室、支队,局属各管理处,市水资源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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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的监督
| 纪检监察室
|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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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市统一政务大厅的建设情况,做好涉水行政审批事项的进厅工作
| 政法处
| 农水处,工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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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化水利工程管养分离机制
| 创新水利工程管理和养护机制,落实公益性水管单位管护经费
| 工管处
| 局属各管理处,各区县水利(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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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管养分离、招聘协管员养护、委托占用单位养护等综合手段提高水利工程养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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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 强化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
| 基本建设处,工管处,农水处
| 局属各管理处,各区县水利(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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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施工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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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切实推进民生水利工程建设
| 推进河道河塘清淤,着力建立农村河道河塘长效管理机制
| 农水处
| 各区县水利(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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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丘陵山区蓄水工程建设,提高丘陵山区水资源保障和供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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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村泵站改造,充分发挥农田水利设施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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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推进六合、溧水、高淳部分农村的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 六合、溧水、高淳水利(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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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续完善水法制建设
| 5
| 完善水法规体系建设
| 做好《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力争出台“南京市水利工程审批权限划分规定”
| 政法处、工管处
| 局属各管理处、各区县水利(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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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市人大做好《南京市水库和湖泊保护条例》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
| 政法处
| 工管处、水资源处,市水资源管理中心,各区县水利(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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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南京市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
| 政法处
| 局属各单位,各区县水利(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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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十周年的后评估工作
| 政法处、工管处、支队
| 工管处,局属各管理处、各区县水利(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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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水利工作重点、难点、热点及服务民生等方面开展政策调查研究
|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水利(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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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修订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 制定《南京市水利局立法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定》
| 政法处
| 机关各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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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出台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 办公室
| 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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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出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 政法处
| 办公室,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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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出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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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强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监督
| 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
| 政法处
| 水资源处、局属各管理处、市水资源管理中心、各区县水利(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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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推进情况检查
| 农水处、各区县水利(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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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
| 支队、各水政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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