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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1、各级水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水文等有资质的机构合作,做好对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和报告工作。组织对饮用水源地所在的所有水库、重要河道和湖泊每旬进行一次水质监测,并编制旬报发送同级人民政府和环保、市政部门及供水单位。对备用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每月要进行一次水质监测,并编制月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水量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2、各级水行政部门在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或发生其他威胁饮用水源地安全的事故时,要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迅速布点监测,在第一时间确定污染物种类,进行现场监测及实验室内分析并出具监测数据。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通报。

  (六)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综合执法监督。建立饮用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将饮用水源地巡查纳入日常执法巡查工作中,完善对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行为的处理流程,提高处理效率,规范处置标准。

  1、建立饮用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饮用水源地进行日常巡查,明确规定破坏饮用水源地的各种行为,发现非法排污、倾倒垃圾、围网养殖等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并通告有关部门。

  2、按水利工程日常巡查管理的范围和权限,各级水行政部门对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行为的处理必须依照行政处罚的规定流程进行,并报市水利局批准或备案。

  3、按照水利部门的职责和《省人大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规定的处罚条款、标准,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饮用水源地违反决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按照《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作。各地要把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作为水利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由市水利局水资源处和相关工程管理处室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审定,以及工程实施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试点工程监测等工作。市、县级水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与协调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制度、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开展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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