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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2、倡导自然养殖。各级水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养殖规模,避免因过度养殖造成水质下降,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取缔规模畜禽养殖,在保护区水面实行自然养殖。各区县应从2009年开始在所有中型水库、设置自来水厂取水口的湖泊和小型水库全面实施自然养殖。

  3、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影响范围内的河道建设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审批管理,不得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建设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对在饮用水源地影响范围内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要严格控制监测,加强日常监管。

  (四)加强饮用水源地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保障饮用水源地的水量供给安全。在市和区县政府领导下,开展试点,重点做好水源涵养、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湿地保护和生态隔离带建设、开展河道疏浚和生态修复。

  1、加强饮用水源地水量合理调配。各级水行政部门要依据水库蓄积容量、丰枯年降水量变化和饮水工程取水量等基础资料,制定《水库和湖泊类饮用水源地的水量调配方案》,在水量不足的情况下,根据调配方案利用水利工程及时向饮用水源地翻水补水,保障饮用水源地有水可用。

  2、加强水源工程建设。各级水行政部门对现状水量不足以保障饮水需求的饮用水源地,要加强工程保障能力,组织实施水源工程建设试点,并将水源工程建设纳入年度计划。如对水库、湖泊堤防进行除险加固提高水源地蓄水能力,修建引水渠道(管道、邃洞)、引水泵站提高调水能力,建设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的取水调水基础设施提高应急能力,清淤、改造、扩建当家塘提高农村地区的保水能力,全力保障饮用水源地的水量供给安全。

  3、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在市和区县政府领导下,各级水行政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工程保护措施,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水源地保护工程示范点建设,重点做好在水库和湖泊型饮用水水源地的汇水区域建设水源涵养林、生态湿地等保护工程,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恢复治理,在水库和湖泊型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范围内,规划建设100米生态隔离带,减少水土流失,涵养水源,净化水质。

  (五)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对水库、湖泊、重要河道等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进行全面监测并通报情况,要按照水文年编制年度监测报告,在各级政府指导下公布监测信息,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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