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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2、开展并完成编制水利系统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发布水利系统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抢险措施,执行水污染事故月报制度,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影响正常供水时,报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向政府汇报情况,由政府统一发布信息。

  3、做好《南京市水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相关配合工作。近年来随着水资源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要会同级环保、市政部门,对饮用水源地设置进行科学论证,根据饮用水取水工程的设置需要进行饮用水源地调整,提出相应饮用水水功能区的调整计划,并经市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水利厅。

  (二)开展以水库为重点的饮用水源地普查和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水库、湖泊类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对现有水利部门管理范围内饮用水源地进行整治,以水库为重点,开展排污总量控制试点。

  1、全面开展以水库为重点的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普查工作。2009年,市水利局组织各区县水利(务)局对全市中型水库、三岔水库和固城湖等重要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进行调查,对每个水源地都分析水量保障程度和主要污染物影响状况、水质变化趋势等,并报告同级政府。

  2、对水利部门管理范围内饮用水源地进行整治。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依照省人大决定规定的期限范围内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以水库为重点,试点推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照饮用水水功能区的水质保护目标,由市水利局组织计算全市十三个中型水库、三岔水库、固城湖饮用水水源地的纳污总量并报送市政府,推行排污总量控制试点,开展水质监测,监控水库汇水区域内的面源污染。

  (三)加强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涉水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各类项目建设,在作为饮用水源地的水库、湖泊、河道限制养殖规模,倡导自然养殖。

  1、严格项目管理。各级水行政部门要加强在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对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水土保持及河道占用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管理。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不得审批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不得审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增加氮、磷等有污染的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不得审批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旅游宾馆、饭店、人造景观、娱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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