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1、饮用水源地保护制度建设。牵头或参与配合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经政府同意,以水库为重点,试点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2、编制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参与配合各级政府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配合发改部门编制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会环保部门,划定水管河道和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3、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负责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保障水量供给,对水资源监督管理。负责水库、湖泊类水源地生态建设加强水源涵养、湿地保护和生态隔离带建设。负责在水管河道开展河道疏浚和生态修复。

  4、对饮用水源地保护设置进行论证上报。会环保、市政,对饮用水源地设置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汇总上报省水利厅。

  5、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通报。

  6、饮用水源地保护执法检查。在政府组织下,建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制度。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建设对水源地安全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依法给予处罚。报政府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根据自身职能,责令停止违反省人大决定的行为,并依法处罚。

  7、对备用饮用水源地进行保护,做好突发事故应急准备。按照政府有关规划,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大中型水库、重要河道、湖泊,作为预留饮用水源地,按照饮用水源区的要求加以保护。在政府组织下,发生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调水和监测工作,及时向政府汇报情况,由政府统一发布信息。

  四、切实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各项工作

  全市水利系统要在国家、省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总体目标、范围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规划管理。编制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水利系统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饮用水源地设置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

  1、开展并完成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要求,在2009年底前必须编制完成。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对饮用水源地周边产业布局、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饮用水源调(输)水工程建设、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及应急预案等内容进行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充分征求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