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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广泛调查民意。工作组要按照评估方案,到拆迁实地、到拆迁群众家中,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征求意见箱、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多途径、多渠道广泛征求群众对拆迁、补偿政策和新建规划等方面意见,汇总整理后上报区(市)人民政府。

  (三)公示评估事项。公示内容包括:

  1.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2.拆迁估价方法、标准,拟拆迁房屋补偿政策;

  3.房屋产权调换情况、保障措施及拟进户时间;

  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的建筑物的拆迁处理意见。

  (四)组织召开听证会。工作组在充分调查民意的基础上主持召开听证会。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补偿政策和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整体陈述,并对群众代表提出的问题、意见进行解答和回复。规划、国土资源、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实施单位、拆迁估价机构负责对群众代表提出的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和回复。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拆迁补偿政策、产权调换房屋情况、拟拆迁时间;

  3.拆迁补偿资金到位情况、回迁安置房竣工时间;

  4.群众及群众代表意见;

  5.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被拆迁居民群体性事件的专项工作预案。

  风险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拆迁管理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

  (六)积极运用风险评估成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审批事项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存在较小社会稳定风险或风险隐患在可控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准予实施或分布实施;对未经评估或经评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审批事项,不予实施或暂缓实施。同时,将确定的实施意见,连同评估报告报同级党委、政府,并报同级维稳办和维稳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把评估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必经程序,同步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各区(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区(市)棚改指挥部(办公室)是评估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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