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工作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工作,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全面提高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分值
(一)考核对象。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单位任务分工的通知》(枣政办发[2009]53号)所规定的十二项内容,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达的整治任务(包括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整治、重点工程建设和财政投入等),社会反映情况(包括手机信息、电话热线和网络等)。
(三)考核分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行千分制考核。其中枣政办发[2009]53号文件所规定的十二项内容占500分,领导小组下达的整治任务占400分,社会反映情况占100分。
二、考核方法
每季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一次考核,每月到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进行至少两次暗访,并根据综合整治任务时序要求,不定期组织检查,考核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对同一项工作,第一次检查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考核细则予以扣分;第二次检查时,发现问题未整改的,加倍扣分。对同一问题连续两次检查后仍没有得到整改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联合市政府督查室进行专项督导,并将督导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每月底通报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情况,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年度考核结果将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已命名的“示范管理街”,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验收一次,对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示范管理街”称号。
对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开拓创新,推动全市工作开展的,领导小组考核时依据考核细则予以加分。每年年底,领导小组依据年度最终考核成绩,排出名次。市里对排在前三名的区(市)和成绩突出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排在后三名的区(市)和工作滞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