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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提供拟安装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审查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操作资格证无相关记录,或审查发现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对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不严密,或未督促整改相关问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配备的相关特种作业人员不到位、或无证上岗,未及时书面通知督促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发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业务活动,未及时书面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资料流于形势,审核记录缺乏真实性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审核相关资料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未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责任人和责任的;未对防止塔式起重机机防碰撞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未取得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的建筑起重机械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未书面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安全措施协调不力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接到监理单位相应的报告后,督促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整改不力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开展相关协调工作,接到监理报告,未督促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止施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二章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0000㎡。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6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十元万元以上十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6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或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0000㎡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不足60000㎡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涉案工程面积6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涉案工程面积不足10000㎡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6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6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3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的。
  处罚基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骗取施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施工许可证无效,责令停止施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施工许可证无效,责令停止施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施工许可证无效,责令停止施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拒不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的整改要求,拒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装饰装修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或对主体结构造成损坏、破坏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3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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