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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在汽车类职业技师理论知识统考中试行统一考场安排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在汽车类职业技师理论知识统考中试行统一考场安排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劳职鉴[2009]40号)


省属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管理,确保鉴定质量,我中心将在汽车维修工等四个职业技师、高级技师理论知识统考中试行统一集中考场安排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对象

  广州地区申报汽车类技师、高级技师的省属鉴定所。

  二、试点职业及级别

  (一)职业:汽车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钣金工、汽车驾驶员等四个职业。

  (二)级别: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和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三、考场安排及要求

  (一)试点职业的理论知识考试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命题、统一安排考场、统一遣派考评人员、统一组织阅卷的原则进行。具体考场地点安排,考前由省鉴定中心统一公布,并将地址、试室安排填写在准考证上。

  (二)技能操作和综合评审科目的考试安排及考务组织仍按原方式进行。

  四、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按原公布的时间进行,分别是:2009年6月20日、8月29日上午9:00-11:00。

  五、组织管理

  (一)数据上报。省属各鉴定所必须认真核对报考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在鉴定报名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把报考数据(考生信息及补考科目信息必须准确)、技能操作及综合评审考场安排,连同《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安排表(日常鉴定类)》(见附件)书面及电子文档一并报省鉴定中心。

  (二)准考证发放。省属各汽车鉴定所须于考试前5个工作日内登录省鉴定中心网站(www.gdosta.org.cn)下载、打印、发放准考证,提前通知考生考场地址,确保考生能按时参加考试。

  (三)成绩管理。新报考的单科不合格的考生,合格科目成绩保留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每个单科可补考一次。单科补考仍不合格者,原保留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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