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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及配套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及配套制度》的通知


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我厅制定的十六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和四项配套制度,已经省纪检委验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提高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认识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建设,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厅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加强对权力运行制度的学习,全面熟知和掌握本部门权力运行制度的内容、流程,增强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积极贯彻,切实执行环境保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要求,严格执行行权条件、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行权事项,行权结果按要求予以公开,切实执行处务会和专家评审制度,不得随意简化。行权过程要有记录,涉及的责任人要签字,建立完整的行权案卷,以备检查。
  三、加强监督,不断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厅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厅机关党委、法规处要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对各行权部门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有关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应建立健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考核制度,细化考核标准、明确考核方式,将考核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在执行厅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及配套制度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厅党组。

  附件: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及配套制度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及配套制度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处长)、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评审专家
  二、审核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由财政部门下达项目预算。
  三、审核项目类型和标准
  “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以及财政、环保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一)支持方向
  1.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1)地、县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按照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要求和填平补齐、一次性配齐的原则,通过专项资金对环保系统地、县级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备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的常规监测能力。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地、县级环境监测站按标准配置的监测设备及仪器,不含自动站、办公用房建设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业务经费。
  (2)地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按照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通过专项资金对地、县级以上环保系统监察机构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备国家颁布的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的环境执法能力。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环境监察机构的“装备建设”标准中的交通工具、取证设备、通讯工具以及应急设备等配置。
  (3)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专项资金对地级城市配置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专项配置标准中“应急监测”仪器给予补助,使上述重点城市的环境保护局基本具备标准要求的应急监测能力。
  (4)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
  专项资金对环保机构为有效防范重点污染源和敏感区域的主要风险源以及重点流域内化工、石化等企业的污染隐患所配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给予补助,以此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确保环境安全。
  本类项目承担单位为地、县级(含)以上环保局直属的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机构。
  2.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的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污染源位于集中饮用水源地上游;
  (2)污染源短期难以搬迁或转移;
  (3)污染源排放基本达标,但仍存在较大环境风险;
  (4)计划或正在对污染源实施污水回用、“零排放”或少排污染物、节水降耗、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等污染防治措施。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纺织印染、食品及饮料制造业、医药、化工等行业排放致毒、致畸、致突变物质,直接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不支持水源地周边垃圾填埋场建设、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3.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
  (1)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二氧化硫削减量大且列入《全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的脱硫项目;列入《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规划》的脱硝项目。
  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项目。
  专项资金不支持新建机组脱硫项目、投产20年以上或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发电机组脱硫项目。
  (2)区域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和规划下,以改善区域性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老污染源有效治理为重点,通过发挥政府多种资金的整体效益,带动社会资金,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的项目。
  专项资金不支持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市垃圾处理、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与污染防治无直接相关的项目。
  (3)排放重金属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冶金、电镀、焦化、印染、石化等行业或企业的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排放含硫、含铵、含铬废水的皮革企业,排放砷、醛、酮、酚、苯及其衍生物、多环芳烃以及高分子合成聚合物的石化、化工企业,以及造成水域铬、镉、汞等重金属污染的冶金、电镀等行业的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不支持仅以扩大产品生产能力为目的的技改项目和新建项目。
  (4)严重威胁居民健康的区域性大气污染治理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单台炉容量大于12500KVA的电石、铁合金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炭化室4.3米(含)以上、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上的焦炭行业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黄磷生产尾气变压吸附污染治理及综合利用、黄磷尾气制甲酰胺项目;磷酸或电解铝含氟废气治理项目;硫酸生产酸洗净化改造和尾气治理项目;有色金属冶炼烟气二氧化硫治理、净化项目。
  (5)重大辐射安全隐患处置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实施前已经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项目;支持伴生放射源矿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物安全处置项目。
  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
  (1)土壤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在重点城市及流域基本农田保护区、与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保障密切相关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如“菜篮子”基地等)、重点污灌区、固体废物堆放区、矿山区、油田区、典型工矿企业废弃地等,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类型(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污染、复合污染等),采取生物(生态)修复、植物治理、提气通风、施加抑制剂、客土、淋洗清洗等工程措施开展的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项目。
  (2)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和综合利用优先的原则,以固液分离、综合治理、粪污处理利用等工程措施为主,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水排放达标率和粪便资源化率,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的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5.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和《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中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年度内国家、省关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投资范围的其他要求。
  年度项目申报范围以当年财政、环保部门联合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为依据。
  (二)评审方法
  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办法,按照100分制原则,由高到底进行筛选。
  (三)经费标准
  按照财政厅定额标准给予补助。
  四、申报材料
  (一)市、县财政环保部门、财政部门的联合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复文件;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四)项目申报表及电子版申报材料;
  (五)项目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六)年度项目申报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
  项目申报根据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财政、环保部门提交申请。当地财政局和环保局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择优选拔,并按规定数量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环保厅。对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真实性等。逾期上报的项目概不受理。
  六、审核与决定
  (一)省环保厅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由项目承办人A初审,承办人B(主管副处长)复核。审查内容包括:材料的全面性、规范性、时效性、项目的前期工作基础、对申报条件的满足及资金落实情况等。形式初审入围的项目,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二)省财政厅与环保厅联合组织专家评审,主要针对项目本身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及其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进行总体评价,给出专家支持意见或按统一标准排出项目轻重缓急,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每个项目至少保证2-3名专家参与审查。
  (三)经过评审的项目由主管副处长提交处务会讨论,由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并提出拟申报意见。对于同一项目资金再次或多次支持同一单位的主管副处长在处务会上说明特殊理由予以讨论。
  (四)拟申报意见经主管厅长、厅长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确定需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并下达资金预算。
  七、公开公示
  审核制度和申请示范文本在环保厅网站(http://www.hljdep.gov.cn/)上长期公布。
  八、办理时限
  经财政厅、环保厅确定评审时间起30日内完成审核。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工作流程图(略)

  生态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处长)、处长、处务会参加人
  二、审核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
  (二)《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07﹞66号)第七条,省环保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编制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预算批准后,省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文件。
  三、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支持方向
  1.引进、开发、推广生态先进技术及编制生态规划等基础性工作
  2.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推广项目
  3.与生态省建设相关的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科技研发推广、政策调研、生态环境监测、宣传教育、培训等项工作。
  4.省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
  5.经省财政和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生态保护示范推广项目。
  (二)评审办法
  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办法,按照100分制原则,由高到底进行筛选。
  (三)经费标准
  按照财政厅定额标准给予补助。
  四、申报材料
  (一)市、县财政、环保部门联合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四)项目申报表及电子版申报材料;
  (五)项目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六)年度项目申报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
  项目申请单位的项目申报材料经当地财政、环保部门出具评审意见后,报省级财政、环保厅(规划财务处承办人进行初审,主管副处长进行复核)登记并核对基本信息,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当年项目库。
  对逾期上报的项目概不受理(上报时间按照当年财政、环保部门的通知执行)
  六、审核与决定
  (一)由省财政厅、环保厅共同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内容包括:材料的全面性、规范性、时效性、项目的前期工作基础、对申报条件的满足及资金落实情况等。形式初审入围的项目,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二)专家评审主要针对项目本身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及其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进行总体评价,给出专家支持意见或按统一标准排出项目轻重缓急,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每个项目至少保证2-3名专家参与审查。
  (三)经过评审的项目由承办人B(主管副处长、处务会参加人)提交处务会讨论,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提出拟申报意见,对于同一单位再次或多次给付的在处务会上说明特殊理由。
  (四)拟申报意见经主管厅长、厅长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确定需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并下达资金预算。
  七、公开公示
  审核制度和申请示范文本在环保厅网站(http://www.hljdep.gov.cn/)上长期公布。
  八、办理时限
  经财政厅、环保厅确定评审时间起30日内完成审核。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生态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工作流程图(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会签处室负责人、分管副厅长、常务副厅长、厅长和厅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成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2009年)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建设项目应予以批准:
  (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并依法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所需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书面申请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3份,电子版(光盘)2份;需国家备案的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5份,电子版(光盘)3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核准、备案准予文件;
  (四)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级环保局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意见;
  (六)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意见;
  (七)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环保厅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送厅办公室核稿,呈报分管副厅长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厅长无法指定,由常务副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
  (二)需要征求有关处室意见的,由主管副厅长或厅办公室批转给相关处室会签。
  (三)环境污染较重或处于敏感地区的建设项目,由主管副厅长提议交由厅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审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网站长期公布(http://www.hljdep.gov.cn/)。
  拟批准的项目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审批结果公布7个工作日以上。
  八、审批时限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经主管副厅长审批,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主管副厅长审批,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三)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流程图(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主管副厅长、常务副厅长、厅长和厅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3号)第二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予以批准。
  (一)完备的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有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材料,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上岗人员具有经过培训取得的合格证书、建立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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