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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校内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校内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皖教基〔2010〕14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意见》(皖发〔2009〕32号)要求和省委领导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有关会议讲话精神,保障我省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现依据《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实施办法》(民生办〔2010〕1号)和《安徽省校内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6号),制定《安徽省校内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考核办法》和《安徽省校内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考核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安徽省校内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考核办法

  为规范校内留守儿童之家项目建设和管理,确保民生工程顺利实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意见》(皖发〔2009〕32号)、《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实施办法》(民生办〔2010〕1号)和《安徽省校内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留守儿童之家考核工作在省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的原则是: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量化考核指标;实地抽样验证,统一规范操作;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考核以日常常规工作考核和年终阶段目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协调办年终组织开展专项考核,并结合各地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各县(区)的考核工作由市级协调办统一组织。

  第四条 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对照考核指标逐项进行测评打分,扣分以事实和实证材料为依据。

  第五条 考核指标主要分领导机制及制度建设情况、政策性保障措施出台和落实情况、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及其完成情况、软硬件建设情况、日常管理和活动开展情况等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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