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定期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为流动人口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企业单位注册年检等工作时了解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和全员流动人口信息。
5.积极参与对流动人口的“关爱加盟连锁服务”活动,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优惠服务。
(八)国土资源房管部门
1.指导督促各类房屋交易(租赁)中心,定期向驻地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供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购房、租房手续时了解的流入人员信息。
2.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协助街道(镇)、居(村)做好物业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向所在居(村)提供房屋出租、出借和入住的流动人口信息。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动员意外妊娠的流动人口采取补救措施和开展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调查处理工作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3.对物业服务企业发生违法生育或不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展物业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誉档案,并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评先选优资格。
4.积极参与对流动人口的“关爱加盟连锁服务”活动,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优惠服务。
(九)城管执法部门
1.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和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机关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氛围营造工作,在重点区域和路段充分利用户外广告围挡、灯杆挂旗、LED显示屏等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计划生育公益宣传。
2.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各类广场、街面宣传活动提供市容环境秩序执法保障。
(十)教育部门
指导各级学校定期向驻地街道(镇)通报当期入学的外来学生及其父母的基本信息。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各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推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规范基层服务管理,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在全市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机制。
(一)建立部门配合相关工作制度
1.制定政策协商制度。各级相关部门在制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政策时,要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意见,确保出台的政策体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精神。
2.联席会议制度。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牵头,市和区市每半年、街道(镇)每季度召开一次部门联席会议,交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完善部门信息共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