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城市拆迁户的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区市拆迁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签订拆迁合同的同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督促建设开发单位协助街道(镇)和居(村)做好对住宅小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4.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入施工人员或者人户分离人员中意外妊娠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调查处理工作。施工单位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做出处罚或不履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职责出现违法生育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誉档案。
5.积极参与对流动人口的“关爱加盟连锁服务”活动,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优惠服务。
(六)卫生部门
1.指导督促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以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查验其《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等证明。对没有上述证件的,在72小时内告知医疗机构所在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执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2.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发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3.加强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做好向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工作。
4.积极参与对流动人口的“关爱加盟连锁服务”活动,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
(七)工商部门
1.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各类市场和民营企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指导其建立并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做好聘用人员中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2.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市场和商业街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指导市场服务中心建立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档案,查验《婚育证明》。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意外妊娠的流动育龄妇女的说服教育工作,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调查处理工作。
3.把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作为文明工商户、文明市场评比的重要内容,纳入对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管的信誉档案,不得将违法生育的业主或从业人员评为文明工商户,不得将发生违法生育的市场评为文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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