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盐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碘食盐供应工作的通知
(鲁卫疾控字〔2010〕30号 2010年7月4日)
各市卫生局,盐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碘食盐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16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无碘食盐供应工作,妥善解决不宜食用碘盐人群购买无碘食盐面临的具体困难,根据国务院《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
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确定在全省非高碘地区现有无碘食盐供应工作基础上,适度增设销售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和盐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无碘食盐供应工作,认真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科学补碘”防治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强化监管,确保无碘食盐供应工作科学、有序进行。
二、要针对特需人群,合理布局,适度增设销售点。城市地区(含县城),在各大型商场、超市原有食盐零售网点均增加无碘食盐销售品种;每个社区在原有食盐零售网点中至少一处供应无碘食盐;农村地区,每个乡镇驻地原有的食盐零售网点中至少一处供应无碘食盐。每个销售无碘食盐的网点要设置明显的标志牌。
三、无碘食盐包装上必须注明“未加碘”字样及“适用人群范围为不适宜补碘的人群”,以方便消费人群选购。
四、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特殊人群购买非碘食盐出具证明的指定单位。特殊人群购买无碘盐时应当出具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
五、各级盐业部门要将辖区内设置无碘食盐销售网点的相关信息通过当地盐业网站、地方政府网站和报刊等便于群众查询的形式予以公布,提高群众知晓率。
六、各市盐务局要将非高碘地区无碘食盐供应工作进展和无碘食盐销售网点增设情况,于2010年4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卫生厅和省盐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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