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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说明:
  1、“收费单位性质”栏:填写“事业”、“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其它”。
  2、“收费依据”栏:填写法律法规名称或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3、“清理意见”栏:填写“保留”、“取消”、“提高收费标准”、“降低收费标准”,认为需要改变管理形式的,填写“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附件2
  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各项收费自查表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万元

部门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2009年收费金额

清理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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