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广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0〕83号)
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抵御支付风险的能力,不断推进生育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从2010年7月1日起,对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包括市本级、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南沙、萝岗区),以及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以下简称:两区两市)五个独立统筹区的生育保险,统一为广州市市级统筹区,即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核算,市、区(县级市)分级支付,并逐步实现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和统一业务操作规范。
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统一政策和统一基金管理核算。
1、统一政策。从2010年7月1日起,市一体化统筹区和两区两市的生育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即: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计算标准。
(1)缴费基数统一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征收。
(2)缴费比例统一按广州市现行的0.85%执行。
(3)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按广州市现行的规定执行,待遇项目包括:生育津贴(又称: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选择到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两区两市的生育医疗待遇要按规定作相应调整,即根据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设定的医疗费定额标准,分别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结算医疗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结算医疗费用支付。其中, 2010年7月1日起(含本日,下同)至2010年12月31日,没有办理《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因分娩、流产或施行计生手术办理出院手续的,医疗费用按《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0〕3号)的住院定额标准核定,计生手术费按《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502号,)的定额标准核定; 2010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因分娩、流产或施行计生手术办理出院手续的,医疗费用按两区两市的原规定执行,即按《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013号)的生育医疗费标准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