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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眉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眉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实际,市政府对《眉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8年4月28日印发的《眉山市贯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眉府办发〔2008〕17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七月五日

  眉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建设厅、省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贯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川建发〔200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统筹和指导工作。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眉山城区或各县城城镇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实物配租主要面向二人以上(含二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对已承租住房保障部门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租金核减。核减标准按照实物配租标准执行。对已承租住房保障部门自管公房的特困户、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以及纳入实物配租保障的特困户,在控制面积范围内免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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