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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实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批准征地时间明确为批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
  2、医疗保险。批准征地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人不缴费,其个人应缴纳部分从政府土地收益中一次性缴纳,缴费金额按征地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计算至平均余命。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4岁(不足4岁的按4岁计算)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1年,最高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5年,所需经费从政府土地收益中按批准征地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其他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其他社会保障,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失业保险,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失业保险费的筹集办法、比例仍按川委发〔2004〕1号、川劳社发〔2004〕6号和内委发〔2005〕21号文件执行。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二)统筹解决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
  川办发〔2008〕15号文件下发以前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现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按个体劳动者身份在户籍所在地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9年12月31日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由本人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参照川办发〔2008〕15号文件规定的不同年龄段相应缴费年限,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由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老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时足额缴费后,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落实资金,加强管理,规范工作程序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所需费用,由征地农转非个人、农村集体和征地单位共同承担。征地单位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纳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不得挪用,社会保障费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已经领取安置费的新征地农转非人员,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征地单位负责征收后,按规定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为确保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各县区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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