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府办发〔20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是一项惠民、利民的大事,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规范管理,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农转非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资格审定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征地农转非人员对象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的确认。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落实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
(一)认真落实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
川办发〔2008〕15号文件下发后的新征地农转非人员,按以下办法建立社会保障。
1、养老保险。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8%),以批准征地时间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批准征地时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征地农转非人员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批准征地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从批准征地时间的次月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