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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承担业务范围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承担业务范围问题的复函
(粤建复函〔2010〕211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你局《关于明确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承担业务范围的函》(珠规建招函〔2010〕3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的规定,乙级、暂定级标工程代理机构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出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应当以“工程总投资”作为资格等级的判断标准,不应以单项的招标控制价等其他指标作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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