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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八)监事会工作处(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派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监事会和内部审计工作。
  (九)资本合作处(湖南省企业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招商引资与资本合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央企对接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各地及企业与央企对接合作工作;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和央企项目资源库;负责省国资委招商引资、与央企资本合作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监管企业“走出去”的联系指导工作;承担湖南省企业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安全生产督查处。
  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监管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严格考核兑现;负责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实施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台账管理,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党委干部部)。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承担对省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与国务院国资委、其他产权单位、省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协调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所监管企业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与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和出国政审工作。
  (十二)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的离退休老干部工作;负责破产企业未移交的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在长沙以外所监管企业党组织与地方党委的关系。
  (十三)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与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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