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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四)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根据工资宏观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所监管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与产权(股权)招商引资与资本合作,加强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负责归口组织协调全省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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