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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的通知

  四、做好城市照明节能宣传工作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第4号令)即将施行,各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以成果展示、经验交流、媒体传播等形式,广泛开展城市照明节能宣传工作,使“绿色照明”理念得到进一步的推广。

  各市请于10月15日之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会城市要做好迎接两部委年底前景观照明专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城市照明节能新建、改造工程项目统计表”(含电子文档)请于7月25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人:李远疆

  联系电话:0551-2871248,0551-2616905(传真);

  邮箱:ahjstll@163.com

  省发展和改革委联系人:杨浅

  联系电话:0551-2601146(兼传真)

  邮箱:yangqian20088@126.com

  2010年7月5日

  附件1: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建城〔2010〕92号)(略)

  附件2:城市照明节能新建、改造工程项目统计表

  填制单位:      市(县、区)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项目总投资(万元)

建设起止时间

建设规模

项目年节能量(节能能力)

项目节能收益(万元)

节电量(千瓦时)

折合标准煤(吨)

 

         
         
         
         
         

说明:1亿度电等于3.5万吨标准煤。项目性质为新建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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