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纳入监管的各类企业,基本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完善提高;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坚决取缔。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查处,该整改的限期整改,该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坚决吊销。
2、加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核查与抽样检测力度,通过溯源和信息公示让违法违规企业退出饲料市场。
3、对本区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和标签进行登记备案,对外省区进入我区市场的饲料品牌要求生产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标准和标签备案登记复印件、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向自治区饲料办进行登记备案。未进行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得销售。自治区饲料办将登记备案信息通过宁夏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4、各市、县(区)畜牧主管部门建立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的长久档案,并通过宁夏农业信息网实现全区信息共享,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5、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禁止经营和使用“三无产品”,发现“三无”饲料产品将依法立即查处。通过经销台账和养殖台帐追溯问题产品的来源和去向,坚决打掉生产黑窝点,铲除销售黑网络,有效切断三聚氰胺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使用的违禁物质流入饲料行业的途径。要加强与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联合查处大案要案;对各类违法违规案件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反馈。
(四)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饲料质量监管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各市、县(区)畜牧饲料主管部门要把饲料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主管领导、明确监管机构。各级饲料监管机构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责任,承担起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的重要职责,各市、县(区)要确定2~3名专职监管人员,明确监督责任、理顺监管体系,把整治工作落实到具体行动上,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成效。
(五)建立长效投入机制
饲料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动物性食品的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证饲料质量安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市、县(区)要统筹考虑人财物投入,构筑监管有力、反应迅速、科学高效的饲料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投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监管能力和检测水平。建立饲料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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