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渔业局关于组织推荐第四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通知
(宁农局(渔)发[2009]3号)
各市、县(区)农牧(业)局、水产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继续扩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建设,农业部今年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第四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目前,此项工作已全面展开,请各市、县(区)及农垦系统有关农场积极组织推荐。推荐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并按规定区域从事养殖生产。水产苗种生产企业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二、经营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经营资质,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三、以池塘养殖为主的养殖面积应在200亩以上,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
四、养殖池塘等养殖设施能定期改造维修,投饵、增氧、水质检测等基本养殖设备完备且维护良好。场区内环境整洁,生产用水电路齐备,生态环境良好。
五、养殖使用的苗种、渔药和饲料等投入品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进货票据齐全。按照《
兽药管理条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正规渔用兽药,无使用国家禁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合物行为。
六、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并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完整准确。销售水产品附有《产品标签》等可追溯产地标志。
七、已通过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或有机)产地认定,1种(含1种)以上养殖产品通过无公害(绿色或有机)产品认证。
八、内部管理制度健康,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定期对职工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能够对周边渔民开展水产养殖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示范带动作用较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