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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核办法

  为加大政务督查力度,提高政府执行力,确保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政府重点工作的全面完成,经市委考核办审核,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二、督查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三、督查考核内容
  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任务(包括向社会承诺的十件实事、促进绿色转型、培育绿色百强企业,下同)、八大功能区项目年度任务、省政府下达我市目标任务、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和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政协提案办理等。
  四、督查考核分值及评分办法
  (一)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50分)
  1.按任务细化工作指标和时限全面完成分解任务并按规定时限上报,计得50分;
  2.未按任务细化工作指标和时限完成工作任务,按细化指标确定分值相应扣分,其中定量目标任务完成50%(含以下)、定性目标未按任务细化指标完成的,项目不计分;
  3.未按规定时限上报情况的,每次扣1分。
  (二)八大功能区项目年度任务完成情况(15分)
  1.领导重视、职责明确,狠抓落实,计得5分;
  2.资金到位,项目年度任务完成的,计得10分;资金未全部到位、项目年度任务未全部完成,按照每个项目资金到位比例和项目建设进度完成比例酌情扣分(与市“八大功能区”建设办公室会商考核)。
  (三)省政府下达我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10分)
  1.按任务细化工作指标和时限要求全面完成并按规定时限上报,计得10分;
  2.未按任务细化工作指标和进展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按照细化指标确定分值相应扣分,其中定量目标完成50%(含以下)、定性目标未按任务细化指标完成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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