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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的意见

  (二)创新建设机制。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赋予农牧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登记核发林权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激活发展动力,充分发挥农牧民群众在造林、经营、管护、利用等工程建设各环节的主体作用。推行建设主体、经营主体、利益主体、责任主体四统一,任务到户、产权到户、责任到户、补助到户、服务到户五到户的管理模式,推广合同制、专业队等造林机制。实行个体承包、联户承包、股份合作、国有林场等多种造林组织形式,鼓励、吸引不同经济成分依法参与工程建设。
  (三)建立金融扶持机制。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对工程后续产业开发、山区综合开发、林业资源开发等经营活动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多方面拓宽林业融资渠道,探索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林业信贷担保物范围,推进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创新。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林农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的扶持力度。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展林业贷款保险业务,建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制度,积极开发林业保险相关条款,增强农牧民抵御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和其他自然灾害的抗风险能力。
  (四)落实生态补偿机制。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的原则,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营造的生态公益林,符合条件的,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工程建设区从事生态旅游、水电、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经济主体,要负责进行生态的修复和建设。征占用工程建设营造的林地,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征占者给予林地所有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七、加强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技术人员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工程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协调服务,严格执行营造林技术规程和工程管理办法,依法推进工程建设。
  (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大力宣传三北防护林工程在改善生态状况、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意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和其他社会团体在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和参与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工程建设进程。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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