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支持金融机构拓展债券业务。支持东北证券等公司开展债券承销创新业务;鼓励省信托公司等积极申请债券承销资格;支持国有和股份制银行积极协调总行为省内企业发行债券进行承销;支持吉林银行等申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探索发行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支持一汽财务公司等发行财务公司债;引导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企业年金基金、信托理财产品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投资等业务。
(十八)大力发展租赁融资。积极引进金融租赁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融资购置生产设备,支持装备制造企业通过租赁融资促进产品销售。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售后回租等方式盘活资产。
(十九)推进信托创新。支持省信托公司加快改制,积极引进合格的战略投资者,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支持信托企业在吉林省拓展业务,鼓励信托企业开发证券类、投资类、产业发展类、基础设施类等信托产品,开展与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有关的投资银行业务,探索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资产支持信托等直接融资型创新业务。
六、扩大证券业规模,培育发展期货市场
(二十)规范证券业发展。积极引进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推进服务和管理创新,提高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证券公司连接企业、投资者的纽带作用和资本市场服务功能。支持证券公司拓展企业改制辅导、保荐承销、财务顾问等业务。
(二十一)支持东北证券公司做大做强。鼓励东北证券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债券和境内外市场收购、兼并等方式,做优做强核心业务,形成核心竞争优势,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引导我省企业在上市、再融资过程中优先选择东北证券公司等担任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二十二)培育发展期货市场。支持现有期货公司发展,鼓励其通过股权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做优做强。吸引有实力的域外期货公司到我省设立营业机构,引导期货网点资源合理布局。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大期货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引导相关企业积极进入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研究设立粮食现货交割库,支持商品交易所进行新品种研发,发展我省资源特色期货品种。
七、完善交易平台,构建区域资本市场体系
(二十三)加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以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为核心,加快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完善基础设施,研究制定统一的交易系统、入市标准、交易规则、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等管理办法,促进交易市场发育和成长。积极主动地加入区域性、全国性产权交易网络,实现信息联网、资源共享,吸引更多的民营企业、外埠企业产权进场交易。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综合性、规模化的区域产权交易中心,力争成为今后全国产权交易市场的一个区域性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