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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三)推动吉林省金融核心区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有潜力、有活力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基金、租赁、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公司、金融类区域性总部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落户吉林省,为投资基金及各类资产管理企业集聚创造条件。支持成立国际基金信息中心和国际基金管理学院,形成基金人才流、知识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要素资源的聚集,营造形成基金业集群的氛围。

  (十四)鼓励各类金融要素集聚。在吉林省境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从省政府金融专项资金中给予经费补助,其中: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 (含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在5亿元 (含5亿元)至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在2亿元 (含2亿元)至5亿元的,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200万元。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类机构,按注册资本规模,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20万-50万元。对在金融核心区内自建办公、营业用房的,购买和租用标志性建筑房产的,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按支付土地价款或租赁费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

  (十五)鼓励支持金融专业培训和金融人才引进。依托境内外专业培训机构,对资本市场发展亟需的各类高管人员、专业人才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对于符合 《吉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规定条件,引进高级金融人才给予每人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金融租赁及其他符合规定的高管人员的年终加薪、年薪制兑现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可按照12个月进行分解后的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省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和汽车的,由当地政府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适当补贴。

  五、扩大企业债券融资,推进信托产品创新

  (十六)积极拓展债券融资。鼓励经营稳定、业绩优良、市场信誉好的大中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推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发行债券筹集建设资金,依托产业基地、孵化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探索发行中小企业债券和集合票据。发挥金融咨询、会计、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畅通债券融资信息,规范债券融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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