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完善高管人员的薪酬结构,探索建立股权、期权及其他福利组合计划等多元化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健全防范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要进行科学论证,严格资金投向,提高投资效益。
(八)增强上市公司再融资能力。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对尚不具备再融资条件的上市公司,支持整合内部资源,提高效益,争取尽快达到再融资条件。对产业前景不佳、资产质量不高、经营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恢复再融资功能。
(九)鼓励对ST类公司重组。对重组我省ST公司实现借壳上市的省内企业或重组外地ST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省的企业,从省政府金融专项资金中给予50万元奖励。借壳上市企业再融资额80%投资省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3年内分别按100%、80%和50%的比例,由同级财政以适当方式补助企业。
(十)推动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把上市公司重组与发展大集团、大公司结合起来,与发展我省支柱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起来,通过资产置换、股权收购、债务重组、整体上市,注入上下游产业优质资产或整合同类资源延伸产业链等途径,推动产业集聚,促进产业升级,加快形成辐射面宽、竞争能力强的龙头企业。
四、加快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促进要素市场集聚
(十一)充分发挥政府引导的作用。抓住国家创业投资基金试点的时机,促进吉林省生物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和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通过参股等方式支持其他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与发展。积极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人参基金、纳米碳酸钙专项基金、低碳循环经济投资基金、长吉一体化基金、现代农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吉林100基金。
(十二)鼓励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允许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本省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