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企业多途径上市融资。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支持企业因企制宜合理选择上市途径。鼓励和支持主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鼓励和支持具有发展潜力、主业突出的特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市场上市。争取5年内全省在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70家。
(四)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程。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和保荐机构,以及会计、法律、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对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分类评定,筛选100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基本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实施 “吉林省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开展 “全方位一条龙”服务,通过 “一企一策”的方式定向培育。省金融办组织各相关方面从支柱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选择300户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实施 “吉林省企业融资服务工程”,组织金融机构运用金融多种手段和配套服务培育壮大企业,滚动培育上市后备资源。
(五)支持企业加快改制上市进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进入辅导期的企业改制上市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要主动协调,认真研究办理,及时依法出具相关文件。在处理企业历史遗留及改制上市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特殊问题时,要按照有利于企业改制上市和长远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采取 “一事一议”的方式妥善处理,全力给予支持。对纳入 “吉林省100户企业上市培育工程”的企业给予以下扶持政策:凡企业调整股权、划转资产但不变更实际控制关系,涉及的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相关部门按变更登记办理,只收工本费。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以改制前一年上缴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基数,3年内上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环比增长的部分由财政部门补助给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入经营成本,并按照税收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改制上市过程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评估增值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股本中归属个人部分,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股份转让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加大财政支持企业上市力度。对于正式与上市保荐机构订立辅导协议并经吉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从省政府金融专项资金中一次性为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上市前期费用。如企业3年内未向监管部门申报材料,企业退还补助资金。企业申报材料被监管部门正式受理后,再给予费用补助和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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